归口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毒物分析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1)
起草单位: 合肥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南京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 贵州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广州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成都市公安局、 四川大学、 山西省公安厅、 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 杭州市公安局、 贵阳市公安局、 遵义市公安局、 毕节市公安局、 南京市公安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 山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 青岛市公安局、 淄博市公安局、 日照市公安局、 德州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
起草人: 宋昕、 廉洁、 郑新勇、 张忠辉、 王龙、 裴茂清、 王立雄、 黄克建、 于维彪、 吴海、 陈学国、 朱焕慧、 张磊、 王勇庆、 叶懿、 张高勤、 吴忠平、 李晓飞、 王毅、 易跃庆、 杜松、 王伟、 张强、 张广华、 郭杰、 李鹏、 袁超、 胡琨、 石银涛
本文件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生物检材(血液、尿液、肝脏)中2'-氯地西泮等5种氯代地西泮类物质的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LC-TQ/MS)和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LC-HRMS)检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生物检材(血液、尿液、肝脏)中2'-氯地西泮等5种氯代地西泮类物质的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以及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定性分析。其他检材可参照使用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