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能源局
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川投田湾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
起草人: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关杰林、 李香华、 耿在明、 谢秋华、 贾敬礼、 席前伟、 刘喜泉、 毛 健、 冉毅川、 陈 辉、 叶华松、 马 龙、 刘 斌、 丁伦军、 武永恒、 唐晓丹、 李平、 李秋玲、 王家华、 李 春、 李正凡、 刘 强、 李 林、 徐 斌、 隋 彬、 涂圣勤、 曾义昌、 伍 超、 张波涛、 甄 辉、 徐德新、 刘殿程、 黄海兵、 谭丕成、 杨 彤、 朱振军、 侯远航、 冉垠康、 胡夏龙、 李春阳、 王文松、 黄芝军、 张晋境、 黄 璐、 胡 炎、 郭安奎、 刘劲杰、 王 飞、 叶志蓉、 黄炜
本文件规定了水电站设备检修总体要求、检修等级、检修间隔及停用时间、检修项目及质量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站,其他容量水电站可参照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