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文件规定了商用电磁灶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阐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单个加热单元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 35kW的非专供家庭使用的商用电磁灶(炉)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利用其他能源形式或其他加热方式的组合器具,其电磁加热部分也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 家用电磁灶;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电磁灶;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特殊状态的场所使用的电磁灶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