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杭州海关、 天津海关、 上海海关
起草人: 沈益骏、 陈雯、 屠卡滨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矿产品外来夹杂物的检验检疫监管、结果判定与不合格处置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对进口矿产品中的外来夹杂物实施控制与监管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