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青岛海关、 海关总署商检司、 青岛海关
起草人: 王正直、 陆地、 王立功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的检验要求、现场检验、结果判定和检测报告本文件适用于实施商品检验的进口再生原料的放射性污染检验和判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