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 烟台海关
起草人: 戚佳琳、 陈哲、 曲志勇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矿产品放射性的检验方法及结果判定。本文件适用于由集装、散装等方式运输的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