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深圳海关、 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深圳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起草人: 彭杰、 叶锐钧、 杨俊凡
本文件规定了进出口肥料检验的一般要求、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第 31章(31.01 除外)的纳人法检目录的进出口肥料产品的检验,包括化肥(无机肥)、有机肥、生物肥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