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广州海关
起草人: 陆瑞强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无人机环境适应性检验的条件、方法和顺序。本文件适用于民用轻小型无人机(起飞质量为(0.25 kg~125 kg)的环境适应性检验。其他类型民用无人机可参照使用本文件,但应考点其特殊要求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