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文件规定了IPTV业务系统中直播业务的导流能力对第三方进行开放应遵循的技术要求,主要为便于多广告商和SP的资源快速接入现有直播流能力增强后新的服务导引窗口,通过规定IPTV业务直播流相关的导流入口(包括用户数据、内容流、EPG等)进行统一的分析及流量引导本文件适用于IPTV直播业务平台的设计、建设、运营及部署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