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博泰车联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信息通信研究院、 上海同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起草人: 齐殿元、 赵竞、 邹方竹、 孙绍滨、 汤润森、 康岛、 杨磊、 魏寰斌、 蓝江鹏、 李国庆、 马文化、 王瑞鑫、 戴星、 邓照、 范广畅、 孙玉乙、 乔洪超
本文件中相关的方案可用于确定在头部和身体附近使用的不同类型的射频发射通信设备与相应最大功率密度要求的符合性,这里的通信设备包括与其他射频发射或非发射设备及附件(例如皮带夹)结合使用的情况,以及嵌入衣服内的情况。本文件适用的工作频率范围是6GHz到300GHz。本文件中包含的射频发射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个人计算机、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设备中的无线电发射器,以及多频段多天线设备。注1:附录B中规定了10GHz、30GHz、60GHz和90GHz的系统验证测试方案,其涵盖6GHz到110GHz的频率范围。在未来的更新标准中,将增加其他的验证天线,以将频率范围覆盖到300GHz。这部分的相关原理可参见附录I。注2:本文件中的协议和测试规程也可以经修改后应用于评估靠近头部和身体使用的非通信类设备所引起的暴露,但是这些设备不包含在本文件的使用范围内。注3:需要评估6GHz以下频段的同时发射器的合成暴露时,SAR测量的相关标准为YD/T 1644.5和YD/T 1644.3。注4:本文件与YD/T 1644.5在6GHz到10GHz之间有频率的重合。根据ICNIRP导则[2]和IEEE ICES C95.1[3],功率密度是该频率范围内的符合性度量标准。如果审核机构允许,SAR也可以用作符合性度量标准 (例如单个发射频带包括6GHz以下及以上的测试信道的情况)。本文件不适用于植入人体内的设备或物体的电磁场(EMF)测量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