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起草人: 万军、 秦昌波、 王倩、 熊善高、 张信、 王晟、 苏洁琼、 朱静、 肖旸、 路路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生态环境规划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四级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规划、生态环境区域规划等生态环境规划编制。乡镇,以及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相关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