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核工业部二院
起草人: 秦雪瞑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现场气体贮存装置的设计。这些装置向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供给各种气体——氮气、氢气和氧气。 核电厂由于废气系统装置不同(如不带催化复合器的再循环型系统或复合型的系统),因此,供气要求、供气量及供气形式都不同。本标准提出的供气量一般采用保守值。 注:文中所有气体体积是指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本标准不作各种系统的运行导则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