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起草人: 王维善、 龙尚翼、 姚志平、 孙维绮
本标准规定了核燃料后处理厂(简称后处理厂)退役的辐射防护标准、原则、基本要求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堆核燃料后处理厂(包括小型试验厂和中间试验厂)的退役,也适用于动力堆燃料后处理厂的退役。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正常退役,例如事故退役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