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气体防护站的工作、职责和装备配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量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化肥、氯碱、纯碱、硫酸以及有机合成等大中型企业。其他化工企业根据需要,可参照本标准单独或联合设立气防站。 小型化肥、氯碱、纯碱、硫酸以及有机合成企业,可根据本标准要求设立救护室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