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2所
起草人: 徐东、 贺冠雄、 张正轩、 李秀坤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主辅机钢模锻件的公差、机械加工余量及其使用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模锻锤、模锻压力机(热模锻压力机和螺旋压力机)及平锻机等模锻设备上成形的、重量不超过250 k8,最大尺寸不超过2 500 mm的结构钢热模锻件,其他船用钢模锻件,亦可参照使用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