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上海船厂
起草人: 张平、 陈北健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锅炉本体修理后的检查、试验技术要求及其应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蒸汽温度不超过350℃的船用锅炉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