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国纺织总会纺织机电研究所
起草单位: 上海纺织机电厂、 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 常州纺织仪器厂、 上海第三纺织机械厂
起草人: 顾雪芹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机械(不包括手提式)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不包括微处理机)。注:本标准中的“电气”术语中包含了电气和电子两内容。例如“电气设备”即指电气与电子设备.本标准中电气设备范围是指设备电源的进线开始,直到拖动机械的电气设备为止。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为500V(包括500V) 、额定频率为200Hz(包括200Hz),直流500V(包括500V)以下的设备如电压和频率超过上述指标时,应由用户厂与制造厂协商解决。注:左上角有“,”者,仅适用于电子设备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