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
起草人: 王松花、 陈梅英、 周云仙、 郑俭
本标准规定了液品显示器件外形及窗口的优选尺寸。 本标准适用于用下列几种玻璃基片生产的液晶显示器件;77.8mm×177.8mm(7″×7″)、177.8mm×355.6mm(7″×14″)、300mm×300mm、300mm×360mm和355.6mm×355.6mm(14″×14″)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