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基建机场司负责组织
起草人: 王再兴、 郑宝书、 刘子桢、 杨静露、 邓茜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的特种车辆和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应配备品类与数量的最低限额,除上述规定范围,其他设备不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