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起草人: 石德芳、 倪永霞、 陈惠玉、 胡光朴、 张所庆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对涉外工程及机组容量大于600MW的电厂,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设计时,机组台数按2~4台考虑,当台数多于4台或少于2台时,可按所列面积做适当地增加或减少。 本标准不包括试验室(热工、化学、电学、环保、金属)和修配厂的面积指标,其面积应按有关试验室和修配厂的面积标准确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