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核工业总公司矿冶局
起草单位: 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
起草人: 赵宏圣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山、选冶厂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停闭和退役必须遵循的辐射防护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山和铀选冶厂。对于含有铀钍元素伴生矿的矿山或选冶厂亦可参照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