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起草单位: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起草人: 陈德清、 查永如
本标准规定了合理使用X射线诊断疾病的基本要求和正当化判断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X射线诊断(不包括牙科X射线检查)的正当化判断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