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
起草人: 栾弘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开采、加工及其设施退役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气态(载)源项的计算方法,所考虑的放射性核素仅限于天然铀系中的放射性核素。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山、选冶厂的气态(载)源项的计算。也适用于其他矿山、选冶厂相应源项的计算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