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
起草人: 蔡惟瑾、 顾京生
1.1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的范围、对象、项目、指标,并规定了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监测的基本要求、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频次与采样频率等。1.2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管理及考核监测(亦适用于监视性检测)。1.3 下列设备不列人本规定范围: a) 凡年计划停产封存的; b) 经主管部门批准,连续停产半年及以上的; c) 备用设备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