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 孙文、 王鸿志、 宋敏、 金秋钰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非广播磁带录像机(以下简称录像机)安全要求、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处理等。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的交流供电、电压有效值不超过250V的录像机所必须的安全要求,如需执行其他安全标准应在合同中规定。只用通过本标准检验合格的录像机才能进行技术性能的检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