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起草单位: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起草人: 黄士忠、 张克强、 刘萧威、 宁安荣、 张耀中、 米长虹、 黄永春、 李治祥、 周力、 徐应明、 陈勇
本标准规定了花生中(指花生仁,下同)甲草胺、克百威、百菌清、苯线磷及异丙甲草胺最大残留限量值。 本标准适用于花生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