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计量测试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人: 黄锋(广州市计量测试所) 范晓红(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吴健(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 余颖(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
本规程适用于测量范围在-100℃~600℃的各种量程的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一次简称温度计)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