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起草人: 姜英明 徐达 何国富 李艳明 沈炳余 沈江涛 孙大绮 黄树强 韩根荣 刘晓钟 范其海 江水木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在役的罐壁高度与直径之比小于1.6,且公称容积不小于100m的钢制常压(包括通过呼吸阀和大气相通的)立式圆筒形储罐(以下简称“储罐”)的抗震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储液上表面与顶盖之间空间小于储罐容积4%的固定顶盖储罐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