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起草人: 张迎恺 倪正理 李绍明 杨利然 孟兆禄 孙恒志
本标准规定了管式加热炉、塔式容器、卧式容器、立式支腿式设备、球形储罐、空气冷却器及架空管道(以下简称“石油化工设备”)的抗震鉴定基本要求、地震作用计算、抗震鉴定规定和验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石油化工企业中在役的石油化工设备的抗震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上述设备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