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 刘泽华、 鹿文军、 徐蓓蓓、 李军、 谢晋雄、 颜伟民、 李华清、 毕凯军
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音视频设备的要求、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成由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预定用来分别接收、产生、录制或重放音频、视频和有关信号的电子设备,也适用于设计成专门与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设备(以下简称音视频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对于上述涉及的由非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内含激光系统或内部峰值工作电压大于4000V的设备,只要适用,均可采用本部分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