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起草单位: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核动力运行研究所
起草人: 官博胜、 柳谋洲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a) 需要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与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核工业组织,以及向核设施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组织。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因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而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除非删减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中那些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縰?S?垾?挳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