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测绘局
起草单位: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
起草人: 李培、 王小平
本标准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收集、积累、归档、移交、介质、拷贝、保管、维护、使用、运输与销毁等诸方面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和形成单位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