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起草单位: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国船级社、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船艇分会、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浙江省经贸委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广西船检局、 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 长江船舶设计院、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东方高速艇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起草人: 李传明、 陈颖涛、 周海生、 刘立新、 李军、 蒋伟平、 彭晓华、 李凤磊、 梅明华、 魏华兴、 熊惠军、 邓金树、 黄立帆、 吴泽军、 张宇、 程梦玮、 王世荣、 陈海江、 陈龙、 汪澄、 祁超、 胡志兴、 赵德成、 杨安礼、 杨新发
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改装)的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级各类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 本标准所称“船舶”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应该进行法定检验、登记以及出口的各类排水或非排水、机动或非机动的船、艇、潜水器以及海洋平台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