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颗粒物CEMS和有关排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安装位置、调试检测方法、验收方法、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上报数据的格式。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等固定污染源的CEMS。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以及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CEMS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