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
起草单位: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 苏州贝昂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阿波罗环保器材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宇洁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 远大空品科技有限公司、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 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胜洁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星徽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唯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奔腾电工有限公司、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起草人: 马德军、 朱焰、 张寅平、 鲁建国、 吴亚西、 沈浩、 姜风、 莫金汉、 王蔚然、 张晓、 赵爽、 杨冠东、 冯欢欢、 王宝柱、 陈子良、 黄辉、 曾涛、 罗俊华、 胡国军、 邱兆云、 柳爱兵、 曹黎霞、 杨全辉、 戴涛国、 曾文礼、 蔡才德、 马文炳、 刘臻、 周希刚、 邓国颂、 麦栋、 林阳新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以下简称“净化器”)。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述工作原理的净化器:过滤式、吸附式、络合式、化学催化式、光催化式、静电式、等离子式、复合式等。注1:复合式指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净化原理,可去除一种或一种以上空气污染物的净化器。注2:带有空气净化功能的空调器、除湿机、新风机等家电产品,其空气净化功能部分的评价可参考本标准的相关内容。下列产品可参考本标准执行:小型、便携式净化器,乘用车净化器;风道式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净化器。本标准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净化器;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气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净化器,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净化器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