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9)
起草单位: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中山市开普电器有限公司、 环宇集团浙江高科有限公司、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百事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良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诺雅克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 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伊顿电气有限公司
起草人: 周积刚、 刘金琰、 李人杰、 司莺歌、 周磊、 范建国、 熊厚钰、 邹建华、 刘国兴、 贺贵兵、 宋成爱、 施宏伟、 苏邯林、 张建民、 徐永富、 张国荣、 王农、 李新、 王兴阳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440 V,主要用于电击危险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以下称为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简称RCD)。本标准的技术要求作为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起草产品标准时使用,并且只有在与相关标准组合时或在相关标准中引用时才适用。本标准不作为一个独立标准使用,例如单独作为认证标准用。本标准适用于:检测剩余电流(见3.3.2);将其同基准值(见3.3.3)相比较;以及当剩余电流超过该基准值断开被保护电路(见3.3.4 )的单一电器。组合电器,其每个部分分别执行上述一个或两个功能,但是一起作用以完成所有三个功能。对预期仅完成上述三个功能中一个或两个功能的电器,可能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任何只能完成上述三个功能中一个或两个,或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的所有部分的附件、装置或设备的标准不能称为RCD标准,或引用“RCD”,无论是缩写或全称“剩余电流装置”。这些附件、装置或设备在其产品上或技术文件中均不能标志“RCD”。本标准适用于第7章规定的条件。对于其他条件,可能需要补充技术要求。对于能够执行附加功能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本标准与包含附加功能的相关标准一起适用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