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等、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苏州莱茵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市嘉定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菱王电梯有限公司、 优耐德电梯有限公司、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东方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起草人: 马依萍、 罗志群、 陈凤旺、 李云波、 裴肖、 朱维良、 郭贵士、 沈毅君、 李劼、 阮海雷、 郭维忠、 李起耘、 李刚、 顾楠森、 唐志荣、 周国强、 陈俊、 王琪冰、 贾砚华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斜行电梯的制造与安装的安全准则。本标准适用的斜行电梯服务于指定的层站,其运载装置用于运载乘客或货物,通过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5°且小于75°的导轨运行于限定路径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潜在的爆炸性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危险物品的运输等),除本标准的要求外,应考虑附加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a)采用1.1规定之外驱动方式的斜行电梯;在空间不允许的现有建筑物中安装的斜行电梯;c)本标准实施前安装的斜行电梯的重大改装(参见附录E);d)升降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升降机、舞台提升设备、具有自动吊笼和料斗的机械、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用于海上勘探和钻井的平台、建筑和维修机械;e)在斜行电梯的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操作的安全性;f)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15m/s的斜行电梯。但是,本标准可作为参考,本标准未涉及噪声。仅对电气部件考虑振动。本标准没有规定火灾情况下使用斜行电梯必要的附加要求。考虑到当前的技术水平,本标准的范围限定如下:倾斜度:允许运行路径倾斜度的变化;运行路径:仅限于同一铅垂面;轿厢最大额定载重量:7500kg(100人);最大额定速度:4m/s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