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富照明有限公司、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飞利浦照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松下电器研究开发(苏州)有限公司、 浙江华普永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宇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亚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广东莱亚智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丁晴、 梁秀英、 赵跃进、 陈海红、 谷历文、 童敏、 张俊斌、 曹小兵、 聂李迅、 廖国春、 魏彬、 赵震宇、 杨洁翔、 倪伟、 李本亮、 周奇峰、 戴忻、 陈松波、 李燕、 刘猛、 刘韧、 黄建明、 张林夫、 曹茂军、 刘卫红、 贾亚青、 周家祥、 阳颂兵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照明用LED筒灯、定向集成式LED灯、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AC 250V,频率50Hz,额定功率为2w及以上、光束角>60°的LED筒灯,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灯的LED筒灯。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V,频率50Hz,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要求,PART 6 、PAR20 、PAR30 、PAR38系列的定向集成式LED灯。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V、频率50 Hz、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2w、小于或等于60w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不包括具有外加光学透镜设计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本标准不适用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或具备调光/调色功能的室内照明LED产品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