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 金银龙、 姚孝元、 陈连生、 于艳玲、 刘凡、 孙波、 高旭东、 张建鹏、 余淑苑、 王俊起、 冯智田、 潘力军、 程义斌、 孙宗科、 吴亚西、 陈晓东、 刘洪亮、 曹兆进、 戴昌芳、 耿莉、 朱文玲、 刘宁、 陈雷、 张振、 徐东群、 洪燕峰、 李新武、 陈西平、 孙群露、 林弈芝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也可参照使用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