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计量协会、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 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南京中科药业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
起草人: 王亚宁、 李喜俊、 周璐、 周文权、 陈春艳、 黄丽君、 周才华、 李卫华、 刘文博、 张曦、 何兆伟、 王晓冬、 孙志辉、 石承刚、 杨思远、 傅斌友、 骆辉、 薛靖华、 史伟伟、 赵天时、 闫浩春、 周亚杰、 宋彬
本文件规定了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的通用原则和要求。按照本文件运作的机构可作为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机构提供审定与核查。既可单独作为审定机构或核查机构,亦可两者兼具。本文件适用于所有行业领域的审定与核查机构,这些机构对宣称符合预期用途(审定)或宣称如实陈述(核查)提供相应的认定。同时,本文件规定其他合格评定活动(如检验、检测和认证)的结果不应作为审定与核查的对象。此外,作为其他合格评定活动过程步骤的确认与验证活动不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通过与包含审定与核查过程和工作程序要求的特定领域方案相结合,可适用于所有领域。本文件可作为认可机构开展认可,同行评审组内开展同行评审,以及其他由国际或区域组织、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方案所有者、行业组织、公司、客户或消费者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的其他形式承认的依据文件。注:本文件所包含的是通用要求,独立于已运作的各种审定和核查方案。各种应用方案的要求属于本文件的附加要求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