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威立雅华菲高分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上海自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百川资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市灿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浙江海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绿园科技有限公司、 中蓝晨光成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湖北微塑园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龙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固瑞特(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金怡化纤有限公司、 江苏阿代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远东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一惟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金帆纺织有限公司、 广东丽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兴宁市拓展盈辉资源有限公司、 苏州市宝思达化纤有限公司、 河南银金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嘉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桐乡市华通化纤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塑晨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同轨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山东天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北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中旺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曹卫东、 宋平、 钱军、 李丹、 刘波、 谢历峰、 谢华添、 陈浩、 崔红军、 陈敏剑、 谢鹏、 杨建海、 周炳炎、 罗川、 高建国、 文振国、 任勇、 费长虹、 王志军、 黄磊、 李将、 孙晓、 张帆、 洪禄添、 刘宇鹏、 朱永良、 张启纲、 马俊滨、 樊录斌、 仲文华、 陈建梅、 陈宏愿、 谢建玲、 王万卷、 张彦君、 于泓锦、 陈伟力、 王丽红、 黄博强、 朱安生
本文件规定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再生塑料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文件适用于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塑料包装瓶为原料,经粉碎、筛选、分类、清洗获得的片状再生PET塑料材料(简称瓶片),或以PET塑料包装瓶和/或其他PET制品再经熔融挤出造粒制成的颗粒状PET再生塑料材料(简称粒料或切片)。本文件不适用于来自医疗废弃物、农药包装等危险废物和放射性污染物的再生塑料。本文件不适用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和其他塑料材料再加工的混合塑料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