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80)
起草单位: 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家金融标准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业协会、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起草人: 李家琪、 白璐、 谢彦丽、 丁旸钧天、 薄舜添、 李琪、 刘莲、 陈达炜、 刘峂鑫、 贺宇、 韩婷婷、 潘舒婕、 郭林、 李宽、 卢欢、 茅廷、 胡冰冰、 胡沐创、 李超、 陆碧波、 张彦钊
本文件规定了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I,Legal Entity Identifier)的最小组成元素,以便识别与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定实体。本文件适用于法定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上或财务上对行金融交易负有责任的特定方,或具有独立签订法律合同权利的特定方,无论其是以公司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成立的(如信托、合伙、契约)。本文件还适用于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及国际分支机构(见3.5)。本文件不适用于自然人。LEI是为自动化程序设计的。适当时,LEI也可用于其他媒介的信息交换(例如纸质文件交换)。注:符合条件的法定实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和财务公司;-国际分支机构;-所有为其他资本结构发行股票、券或其他证券的机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有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机构或参与金融交易的法定实体,金融交易包括商业实体、养老基金、投资工具(如伞型或子基金层面的集体投资基金)和其他具有法律形式的特殊目的实体,-所有纳人金融监管范围的法定实体及其附属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个体经营者(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的一个示例);金融交易对手方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