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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设施农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控制及报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Title: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ccounting Guidelines for Facility Agriculture Enterpris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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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T 1421-2017《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 设施农业企业》为设施农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提供了系统化的指导。以下从该标准的重要条文出发,进行深度解读。
首先,标准明确指出设施农业企业应核算的温室气体种类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这是基于这些气体在农业活动中的主要排放来源,如设施内的能源使用、土壤管理及废弃物处理等。
其次,在数据收集方面,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完整的记录体系,涵盖设施运行时间、能源消耗量、化肥施用量以及废弃物产生量等关键参数。例如,对于能源消耗,企业需精确记录电能、天然气等不同能源类型的使用量,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者,关于排放因子的选择与应用,标准推荐使用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最新参数值。当缺乏本地化数据时,可参考国际通用的默认值,但需注明引用出处。例如,在计算土壤甲烷排放时,若无特定区域的排放因子,可以采用IPCC提供的典型值,同时说明采用理由。
此外,标准强调了核算边界的确立原则。设施农业企业的核算边界通常包括生产设施内部的所有直接排放源,以及由企业控制或影响的间接排放源,比如外购电力产生的排放。企业在确定边界时,必须清晰界定哪些活动属于核算范围,避免遗漏重要排放源。
最后,标准还提出了定期报告的要求,企业应每年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容至少包含排放总量、各分项排放情况、减排措施及其效果评估等信息。报告须经过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核查验证,以增强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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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