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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现有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rom Industrial Enterpris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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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3 2322-2016是河北省针对工业企业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该标准对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及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排放限值规定
1.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标准明确指出,排气筒的高度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并且排放速率不得超过表中的限值。例如,对于某类有机溶剂使用过程,排气筒高度在15米时,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3千克/小时。
2. 无组织排放控制:对于无法收集到排气筒的VOCs排放源,如设备泄漏等,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特定限值。比如,在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应超过2.0毫克/立方米。
监测与分析方法
1. 采样频率:规定了连续生产过程中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新建企业和改扩建项目应在试运行阶段完成首次监测。
2. 分析技术:推荐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非甲烷总烃含量,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同时强调了在线监测系统的重要性及其安装位置的选择原则。
管理要求
1. 台账记录制度:企业需建立完整的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储存、使用情况以及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以便追溯和核查。
2.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了详细的应急响应流程,要求企业定期演练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解读可以看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不仅设定了严格的排放指标,还从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等多个环节提出了具体措施,旨在有效减少工业活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