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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施工测量的基本要求、控制测量、场地测量、基础施工测量、主体施工测量、设备安装测量、变形观测及竣工测量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工作。
Title: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Surveying in Building Engineering
中国标准分类号:P51
国际标准分类号:9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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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T 446-2015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是北京市地方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测量工作。以下选取其中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关于平面控制网的建立:第4.1.1条规定,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精度要求合理布设。对于高层建筑,宜采用导线网或GPS网作为首级控制网,并加密布设施工控制网。这一规定强调了根据工程特点选择合适的控制网类型的重要性,确保测量精度满足施工需求。
关于高程控制测量:第4.2.1条规定,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不低于三等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当场地条件受限时,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但需注意的是,该方法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5mm/km。这表明在实际操作中,应优先选择更精确的传统水准测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替代方案。
关于建筑物定位与放样:第5.1.3条规定,建筑物定位应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桩点和设计图纸进行。放样前应对控制点进行复核,确保其可靠性。同时,放样时应采用双检制,即由两名以上技术人员独立计算并校核放样数据。此条文明确了定位和放样的基础依据以及质量保证措施,有助于减少因错误导致的质量问题。
关于沉降观测:第7.1.1条规定,凡属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即应开始观测。首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埋设稳定后立即进行。此外,观测周期和频率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这项规定确保了沉降观测能够及时反映建筑物的状态变化,为后续调整提供依据。
关于竣工测量:第8.1.1条规定,竣工测量应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进行。测量内容包括建筑物的最终位置、尺寸及标高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测量不仅是对施工过程的总结,也为后期维护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构成了建筑施工测量工作的核心框架,各参与方都应严格遵守以保障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