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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T 598.12-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水利设施指标天津
    18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0.38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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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包括各类水利设施项目的用地标准、计算方法和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设施项目的用地管理。
    Title:Land Use Control Standard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ianjin - Part 12: Water Conservancy Facilities Projects
    中国标准分类号:P58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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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T 598.12-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 拓展解读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598.12-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为天津市范围内的水利设施项目建设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用地指导。以下将重点解读该标准中的关键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防洪工程、灌溉工程、供水工程等。其中明确了“水利设施”是指用于调节、控制和利用水资源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用地指标要求

    1. 防洪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根据堤防等级不同,一级堤防每公里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5公顷,二级堤防不超过12公顷。

    2. 灌溉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灌溉渠系工程用地面积按设计流量计算,干渠每千米用地面积不得超过4公顷,支渠则为3公顷。

    3. 供水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水厂用地面积应结合日供水规模确定,小型水厂(日供水量小于5万立方米)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

    三、土地使用效率

    强调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采用集约化布局方式。例如,在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绿化带宽度或合并部分辅助设施用地。

    四、环境保护措施

    要求在规划阶段充分考虑周边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并预留足够的生态恢复空间。同时,还规定了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当降到最低限度。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对于涉及永久性占地的项目,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依据本标准核定用地规模;

    3.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以上就是关于《DB12/T 598.12-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中重要内容的解读。希望有助于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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