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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等各类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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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 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北京市为控制锅炉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用及新建、改建、扩建的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0.1t/h且小于6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且小于75MW的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污染物排放限值
对于在用锅炉,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为80mg/m³;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m³;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为450mg/m³。而对于新建锅炉,这些限值分别降低至30mg/m³、50mg/m³和200mg/m³。
监测要求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并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三年,以便于环保部门检查。
特殊时段排放控制
在冬季采暖期等特殊时段内,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要求所有类型的锅炉都必须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具体而言,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分别不得超过20mg/m³、35mg/m³和150mg/m³。
法律责任
任何违反本标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例如,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擅自停运已有的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将面临罚款甚至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对《DB11 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重要内容的深入解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