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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木质家具制造业现有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木质家具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Wood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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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 1201-2015是北京市针对木质家具制造业制定的一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关键术语定义
标准首先明确了几个重要的术语: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 非甲烷总烃:指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是衡量VOCs的重要指标。
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对木质家具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设定了具体的排放限值:
- 对于使用油性涂料的企业,其VOCs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³。
- 对于使用水性涂料的企业,这一限值放宽至40mg/m³。
- 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也有所规定,对于排气量大于等于20000m³/h的情况,排放速率不得超过4kg/h。
监测要求
为了确保企业遵守排放标准,标准还提出了监测的具体要求:
-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并且需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米以上。
- 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测,且在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时进行。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标准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 如果排气筒高度低于上述规定,则排放浓度限值需相应降低。
-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新建企业投产前未达到现有企业的排放水平,可以给予一定过渡期来逐步达标。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木质家具制造业对环境的影响,推动行业向更加环保的方向发展。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以保护环境并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