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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达标判定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固定式内燃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Stationary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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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 1056-2013《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北京市为控制固定式内燃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以下对标准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以气体燃料、液体燃料和火花点火的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源的固定式内燃机,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组、泵机组等。对于柴油机和其他类型的内燃机则不在此标准范围内。
二、污染物排放限值
1.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新安装设备不得超过80mg/m³,现有设备不得超过120mg/m³。
2.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安装设备不得超过300mg/m³,现有设备不得超过400mg/m³。
3. 烟尘排放浓度限值:所有设备均不得超过20mg/m³。
三、监测与分析方法
1. 排气污染物的采样与分析按照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执行。
2.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采用气相色谱法,具体参照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3. 氮氧化物的测定使用紫外分光光度计法或化学发光法,详见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四、达标判定
1. 若某台设备在同一测试条件下连续三次测量结果均符合上述排放限值,则视为达到排放标准。
2. 对于存在多个排气筒的情况,应分别计算每个排气筒的排放量,并取其最大值作为最终评价依据。
五、监督管理
1. 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环保性能检验报告,确保出厂设备满足本标准要求。
2. 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自行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检测,保存完整的记录备查。
3. 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超标排放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以上是对DB11 1056-2013《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部分重要条款的具体解析,希望有助于相关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一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