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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排放限值监测
    17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0.89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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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水污染物的综合排放限值、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企业。
    Title:Comprehensive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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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11 307-2013 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北京市为了控制水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而制定的地方性环保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意味着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涉及水污染物排放,都必须遵守此标准。

    2. 污染物控制项目:标准规定了多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等。例如,对于COD的排放限值,在不同类型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有着不同的要求,这反映了对不同行业污染治理的不同需求和技术水平。

    3. 排放口管理:标准强调了对排放口设置与管理的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立标准化的排放口,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还要求定期进行排放口周边环境的检查,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4. 监测与报告制度:企业需要按照规定频率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这种制度旨在通过持续的数据收集来评估各企业的排污状况,并为后续监管提供依据。

    5.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如超标排放、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将依法给予处罚。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只是部分重要内容的简要概述,实际上标准还包括了许多其他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技术细节。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要求对于促进北京市水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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